五一起执行更严交付! 山东住宅工程执行-两阶段-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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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将施行。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将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管理。山东住宅工程将开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两个阶段”分户验收。一次装修到位的全装修工程的验收内容也有了明确依据,同时,在全装修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的精装修住宅工程也将进行分户验收,该《办法》的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分户验收“一道关”变“两道关” 主体结构验收前也要进行

对每一位准业主来说,分户验收和房屋质量息息相关。5月1日,修订后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将施行,山东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将执行新的规定,更好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依据《办法》执行。

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2010年6月18日出台的原《办法》明确我省的住宅工程要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从无到有,这样就将住宅工程的质量验收由原来的整栋楼抽检变为一户一验,为每套住房的质量多设了一道关。而新《办法》的最大变化则是,把之前分户验收的“一道关”变成了“两道关”,原先的单一阶段验收变为“两个阶段”验收。

原《办法》的分户验收仅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此次修订后的新《办法》明确将分户验收前移,不仅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还需要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这样一来,从5月1日起,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两个阶段”都要进行分户验收。

根据新《办法》,第一阶段的分户验收是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按计划、方案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等进行专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二阶段则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专门验收。

《办法》明确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成果以及维保承担全面责任。新《办法》还创新了管理模式,将分户验收工作计划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管理。

《办法》规定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全装修、精装房也要分户验收 首次明确了验收内容

新《办法》的第二大变化则是首次明确了一次装修到位的全装修工程和全装修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的精装修住宅工程,应进行分户验收。

近些年除了毛坯房外,全装修房、精装房有所增加,但修订前的《办法》并没有针对全装修或精装修房的分户验收内容,而新《办法》则首次进行了明确。

新《办法》还明确了实施一次装修到位(不含家庭自装)的全装修住宅工程除了要完成9项住宅室内和6项公共部分的验收内容外,还需要对工程所涉及的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涂饰工程、细部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等内容进行验收。在全装修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的精装修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时,具体检查表格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可自行确定。

常见质量问题纳入验收内容 墙体返潮起皮、门窗密实都得验

记者对比修订前后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发现,新《办法》的分户验收更加细化,针对市民们反映较集中的房屋常见质量问题增加了主要验收内容。如,在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验收项目中,增加了对返潮、起皮的验收;在门窗验收项目上,增加了发泡密实的验收;在防水工程上,增加了对门窗有无渗漏的验收;在给排水工程项上,增加了对排水口位置的验收;电气工程项增加了防溅验收内容;还增加了通风和空调安装工程的验收项。

此外,还增加了公共部分验收,包括外墙、屋面、楼(电)梯和通道、地下室、消防设施和其他验收项。

新《办法》分户验收表部分截图

顶层和底层将成监督抽查重点 复核不合格需重新分户验收的提级进行

新《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分户验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新《办法》提出,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比对性复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发现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项目进行分户验收的;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分户验收结果与比对性复核不一致的;存在工程质量方面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与失信行为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办法》明确了抽查抽测总量:200户以下,按5%抽取且不少于10户;200-500户,按3%抽取且不少于15户;500-1000户,按2%抽取且不少于20户;1000户以上,按1%抽取且不少于25户。

同时明确了抽查抽测原则,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阶段抽查抽测户数比例按1:3确定,两个阶段总数不低于抽查抽测总量规定。每个住宅单体抽查不少于2户,不同单体、不同单元中顶层和底层应作为抽查重点。

在监管模式上,新《办法》创新性实施差异化管理、比对性复核,比对性复核采用“2+1”形式,分两个阶段进行,共用一个抽查抽测比例标准,并对在复核过程中不合格需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实施提级验收,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

鼓励定期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逐户逐间存留整改前后照片

新《办法》积极推广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定期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或在交付时向业主推送分户验收影像资料、二维码等方式,告知分户验收实施过程和结果。

《办法》规定,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每户存留5至10张照片,影像资料应清晰体现验收时间、楼号、户号、成员等内容和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办法》还鼓励推广新做法,对(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鼓励受委托的TIS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应一并纳入分户验收整改。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第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负责。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减少原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数量。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设计图纸和相关资质、质检证明等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并申报。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材料齐全、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已经审核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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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旋 2026年04月23日

    我是一叁号的签约作者“梦旋”

  • 梦旋
    梦旋 2026年04月2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五一起执行更严交付! 山东住宅工程执行"两阶段"分户验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五一起执行更严交付! 山东住宅工程执行"两阶段"分户验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

  • 梦旋
    用户042304 2026年04月23日

    文章不错《五一起执行更严交付! 山东住宅工程执行-两阶段-分户验收》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