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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核算,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或有负债有哪些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
一、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贴现的方式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或其它单位,从而负有可能支付的债务。这意味着,企业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就形成了一项或有负债。如果企业有将应收账款向银行出售以取得现金的情况也应视为或有负债。
例:1999年ABC公司背书转让了两张应收票据。一是被背书人H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到期日2000年4月;一是被背书人J公司,票据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5月。
本例中,ABC公司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了现时义务。因此,1999年底,企业应将由此形成的或有负债披露如下:
或有负债
截止1999年12月31日,本公司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金额600万元。
二、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是指企业以自有财产作为抵押,为其它单位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业务事项。如果到期日其他单位偿还了借款,企业即解脱了担保责任,但若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担保企业则负有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在企业担保之日,就形成了担保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
三、产品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是指企业可能要支付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费用的业务事项。企业在售出负有包退、保修期的产品后,若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就会发生相关费用,即存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或有负债。
例:ABC公司1999年4个季度的家电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用一般为销售额的1%—2%。1999年4个季度实际开支的维修费用分别为:2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同时,假定上年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5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BC公司因销售家电而承担了现时义务,同时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BC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ABC公司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在每季度末确认一项负债。会计核算与披露如下:
(1)第一季度
发生维修费时: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第一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100×(1%+2%)/2=1.5(万元)
分录为:借:营业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15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5000
则第一季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为5+1.5-2=4.5(万元)
(2)第二季度
发生维修费时: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第二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140×(1%+2%)/2=2.1(万元)
分录为:借:营业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1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1000
则第二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为4.5+2.1-4=2.6(万元)
(3)第三季度
发生维修费时: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第三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80×(1%+2%)/2=1.2(万元)
分录为:借:营业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12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2000
则第三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为2.6+1.2-1=2.8(万元)
(4)第四季度
发生维修费时: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第四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200×(1%+2%)/2=3(万元)
分录为:借:营业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30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0000
则第四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为2.8+3-3=2.8(万元)
为此,ABC公司应在当年年末12月31日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2800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内“预计负债”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应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计算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或者不再销售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四、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是指企业涉及尚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这是因为,如果企业胜诉,将不负有任何责任;但若企业败诉,则负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责任。即一旦有待决的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时,企业即应视为一项或有负债。
例1:ABC公司1999年10月12日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2000年11月银行向法院起诉,截止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分析:如无特殊情况,ABC公司要败诉。因此,除支付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支付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假定估计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为10—16万元之间,其中对方的诉讼费2万元。根据准则规定,ABC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金额=(10+16)/2=1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1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30000
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本公司欠A银行贷款于2000年12月12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1100万元。由于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尚未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A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诉讼费及罚息等费用。由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了一项负债13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
例2:1999年11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止2000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进行判决。但是,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据统计,A公司承担还款金额20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60%,而承担还款金额10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40%。另A公司需承担诉讼费20万元。
在此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A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000万元(最可能发生金额),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0
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200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0200000
同时,会计报表披露如下:
B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某银行起诉。由于与B公司签有互相担保协议,本公司因此负有连带责任。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此确认了一项负债,金额2020万元。相关的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常见的或有负债主要有:(1)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急需资金,企业用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如果该票据将来到期日付款人或承兑人因故不能付款,贴现者即成为第二债务人,负有代为偿付票据款的责任。这样,在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后,就会产生一项或有负债。这种潜在债务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作为企业来讲应给予合理估计。(2)未决诉讼和仲裁形成。作为被告(或当事人)一方,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仲裁)结果公布以前,构成一项潜在的义务。这是典型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引起的损失及负债,往往对企业威胁很大,应特别引起注意。(3)债务担保。企业以自有的财产作为抵押品为其他单位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如果其他单位不能偿还借款,则企业应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承担为其他单位偿还借款的债务,从而形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4)产品质量担保债务。企业售出附有保修期的产品后,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则应负责修理或退换。也就是说,企业在售出附有保修期的产品后,形成了一项或有负债。(5)追加税款。税务机关有审核企业申报的各项税款后,根据对企业掌握的情况,认为有些项目可能要追加课征,但情况复杂,尚未查实定案,这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决定追加课征,企业就要承担纳税的经济责任。
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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